|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,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整治组和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》(农市发[2007]24号)的要求,我部决定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,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,11月份增加开展一次例行监测。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地要高度重视,全力支持。这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,是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,也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,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。各受检城市农业、畜牧兽医、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,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,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,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,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二、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,确保工作质量。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,科学、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。抽检所需差旅等费用从我部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。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业主管厅(局、委、办)沟通和协调,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。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,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,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。我部也将加强对各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查,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、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,将依法处理。
三、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,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。各生产基地、养殖场、生猪屠宰场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受检单位,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、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,积极配合抽样工作。
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。联系电话:(010)64193168,64192342;传真:(010)64192315。
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|